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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近似双汇肉粒王赔偿金锣肉粒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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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包装袋近似

金锣“肉粒多”将

双汇“肉粒王”告上了法庭

近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

金锣文瑞状告漯河华懋双汇一案

被法院认定极易导致

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侵权企业赔偿万元

外包装整体结构近似

华懋双汇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

“肉粒多”商品是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金锣公司)等金锣关联企业生产销售的火腿肠产品。自年起,大庆金锣公司持续进行宣传推广,“肉粒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大庆金锣公司等金锣关联企业之间已在市场建立起稳定联系,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

年,大庆金锣公司发现,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双汇公司)生产销售的“双汇肉粒王”商品,名称与大庆金锣公司的“肉粒多”商品名称近似,二者都是以长方形塑料包装袋塑封包装,包装袋的构图、颜色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

大庆金锣公司认为华懋双汇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华懋双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大庆金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万元,并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等。

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虽然“肉”“粒”“多”三字为描述肉类产品的常用字样,但将这三个字独创性地组合在一起作为商品名称,使得该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认可,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具有显著性。

就火腿肠商品而言,覆盖于商品表面用以保护商品的外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肉粒多”产品自上市以来,其包装装潢式样虽然发生过微调、具有不同版本,但其整体设计元素及其排列方式基本没有变化。

▲金锣“肉粒多”

法院认为,“双汇肉粒王”包装袋与金锣公司“肉粒多”商品包装袋相比,两者的构图、颜色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在隔离状态下,一般消费者如不特别注意难以区分。华懋双汇公司在火腿肠产品上使用“双汇肉粒王”名称及与“肉粒多”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双汇肉粒王

法院判决华懋双汇公司停止使用“双汇肉粒王”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庆金锣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事。

华懋双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年上诉至黑龙江高院,黑龙江高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黑龙江高院认为,判定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知名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在后使用的“双汇肉粒王”与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肉粒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均相近似,易使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了“肉粒多”商品经营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刘传江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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