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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莆田分行被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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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莆田银保监分局行*处罚信息公开表(莆银保监罚决字〔〕2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福建海峡银行莆田分行”)存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未尽职的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莆田监管分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福建海峡银行莆田分行处以30万元罚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全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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