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32号、33号)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被罚款合计万元。
闽银保监罚决字〔〕32号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房地产开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
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合计处以万元罚款;对陈剑斌给予警告。
闽银保监罚决字〔〕33号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程超凡给予警告。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