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IPO配套指引发布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改革意见》各项配套规则,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预先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指引等,拟在履行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
【财经专稿】 李欣 12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下称《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下称《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上述指引的发布,主要是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其中《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应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并作充分风险揭示。参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该指引还要求,发行人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下降的,应作重大事项揭示。
针对以往部分首发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的财务分析针对性不足问题,《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应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深入而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和披露。
同时,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该指引借鉴财务专项检查中取得的经验,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上述两指引作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下称《改革意见》)发布后的配套规则。12月2日,证监会还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邓舸表示,今后,证监会还将不断细化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丰富相关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首发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高效、有序运行。
邓舸还介绍,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改革意见》各项配套规则,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预先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指引等,拟在履行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