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腿肠包装标注“0-4℃储藏”,超市却摆在常温货架售卖,南宁男子陈某花16.8元购买后,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在南宁市良庆区某超市花16.8元,买了一根金锣三文治火腿肠。回到家后,他发现该火腿外包装标注“保质期90天,贮藏条件:0-4℃”字样,但该火腿在售卖时置于常温货架摆放。在与超市方协商赔偿未果后,陈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陈某诉称,被告超市不按照规定条件贮存食品,应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依据生活经验可知,食品不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将容易导致食品提前变质,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存在重大隐患,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十,最低一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超市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贮藏条件为0-4℃,但被告超市将涉案产品置于常温环境中摆放,未按照产品的贮藏条件进行贮藏,容易导致产品发生变质,影响食品安全。
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陈某购物款16.8元,并支付元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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