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东四镇水寨加油站、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辽01民初号二审案号()辽民终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屈昕审判员贺立春、金莹法官助理杨守晶书记员王佳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海城市东四镇水寨加油站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宇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海城市东四镇水寨加油站、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号、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加油站及售卖商品服务、网站、广告宣传中使用并移除或销毁“中匡石油”“”“中囵好客”“Sunmile”标识;二、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向任何第三方许可使用“中匡石油”“”“中囵好客”“Sunmile”标识、以及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加油站服务上使用的装饰相近似的加油站装饰;三、海城市东四镇水寨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加油站服务上使用的装饰相近似的加油站装饰;四、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移除或销毁在网站、广告宣传资料上使用的“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在十五日内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中国石油”字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海城市东四镇水寨加油站在《辽沈晚报》、被告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及《海峡都市报》、《中国石油报》显著位置就其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连续一个月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上述报纸上公布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匡公司、水寨加油站负担);六、海城市东四镇水寨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30万元;七、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万元,并对本判决第六项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人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
屈 昕审判员
贺立春审判员
金 莹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守晶书记员
王 佳
本案部分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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