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考虑多种影响因素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各个会员商店虽然系独立经营主体,但基于管理、宣传和推广的统一性,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应归投资运营方所有。某文字标识的固有显著性即使不强,但经过长期使用及宣传,已经在特定的零售行业发挥区别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可以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既要考虑在先特有名称的知名度、在后使用者的攀附恶意,也要结合讼争双方在经营地域上的交叉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混淆误认等影响因素综合判断。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考虑到使用方的经营范围不仅只有零售服务,在从事其他行业时只要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可避免与涉案特有名称产生混淆,故可不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典型意义本案的创新点和典型性有:一是对于各个独立经营的会员商店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应认定统一归投资运营方所有;二是特有名称的认定应以证据审查为基础,判断是否已经发挥区别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三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在先权利的知名度、是否有攀附恶意及客观上是否造成混淆等因素综合考虑;四是是否判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应针对性分析,不应机械司法。
裁判文书摘要案号
一审()闽01民初号
二审()闽民终号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陈一龙、审判员蔡伟、代理审判员马玉荣
法官助理
欧群山
书记员
江菲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一、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零售经营活动中(包括实体店铺、网络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