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林养东通讯员韦雪颖*美妹
今年初,
莆田一男子张某某因司机拒绝违规停车,
竟捶打正在开车的司机,
所幸司机及时控制车辆,
未造成伤亡。
事后,该乘客被警方带走。
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审理此案,
该乘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两次捶打司机肩膀乘客赶忙上前制止1月30日,张某某与两位朋友在莆田秀屿区埭头镇游玩后,乘坐20路公交车返回新度镇蒲坂村。当公交车经过蒲坂路口时,张某某要求司机靠边停车,让他和朋友下车。不过,20路公交车未在该处设置停靠站点,司机没有理会张某某的要求,继续驾驶公交车沿公交线路行驶。
张某某见司机无动于衷,便心生不满,他走到驾驶座旁,两次用手捶打司机右侧肩膀,导致公交车方向盘左右摇动,车身晃动,司机无法正常驾驶公交车。车上乘客见状,赶忙上前制止,司机也将公交车靠边停下,打电话报警。
荔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捶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某不服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近日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只捶打司机两下为何不能适用缓刑?或许有市民认为,张某某只捶打司机两下,未对司机造成伤害,也未伤害其他乘客,为何不能适用缓刑?
法官介绍,今年1月8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指导意见,一般情况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得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环,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管是上错车,或是坐过站,都要在下一站点进行换乘或者返程,切勿作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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