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医院
打了这样的官司
送董医生去读博士研究生
三年后董医生也是表示不回单位
医院打官司结果如何呢?
医院
董医生赔偿10医院同意他离职
董医生于年7月入职医院,年8月21日,医院(甲方)与董医生(乙方)签订《医院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于年9月至年9月攻读暨南大学外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乙方在学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保持不变;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提供给乙方总面积不超过㎡的套房(含税、维修基金等购房总费用上限为0000元人民币),另补贴装修费用元人民币;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拥有该套房的使用权,若乙方为甲方服务满13年,则拥有上述套房的所有权,其中甲方服务年限从乙方向甲方报到签订协议之日开始计算;乙方毕业后若不回甲方工作或工作期限不满13年的,乙方无条件归还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一金”、学费等,并按已付费用等额支付违约金等。
虽然许诺的条件优厚
学习期间的待遇也很好
但是年8月26日
医院
提交《申请书》
医院工作
年2月1日、8月9日,医院分别还款元,合计元。在董医生表示会继续赔偿或归还相关费用后,医院给他办理了离职手续。对违约金有异议双方协议不成打起官司
年9月4日,医院出具《关于赔偿违约金的情况说明》,表示已偿还元赔偿金或相关费用,愿意积极准备剩余费用,但对违约金的合法性有异议,协商未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年1月6日医院向莆田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请求董医生偿还
医院支付的
各项费用计.43元
并支付等额违约金.43元
4月17日
莆田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医院的仲裁请求
4月28日
医院向法院起诉
案经调解
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致调解无效
医院的主要观点是:董医生在脱产读博期间并不具备领取所谓“奖金”、“福利待遇”、“加班费”、“交通通讯补贴”等附条件报酬,医院在他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仍按照同等岗位满勤全奖的实际工作人员标准予以发放,其实质根本不是发放劳动报酬,而是在参照其岗位级别标准而发放生活补助费用、交通补助费用、安家费用,上述费用理应属于培训费用。本案中,《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作为双方聘用合同项下的“专项补充协议”,该份协议对解除聘用合同的培训费用补偿标准有明确的约定,即按照双方约定违约金予以补偿。因此,董医生理应按照双方人事聘用相关协议约定内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董医生认为,他在学习期间,医院职工,奖金、福利待遇、以及加班费用、交通通讯医院的人事关系下而产生的,并非因外出培训实际产生的。医院并未提供培训费用,更无理由要求返还。其在脱产学习期间仍有承担科研任务,以医院名义发表过论文,应当视为其有为医院提供了劳动。法院:医院的预期没有实现学成不归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医院之所以同意董医生学习进修,并在其脱产学习期间保持原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是为了董医医院提供更好更长久的服务,现董医生违反约定,一毕业即提出辞职,医院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在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和法律依据后,做出判决:一、董医生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医院年9月至年10月期间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一金”等共计.68元;二、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医生负担。近日
二审法院也做出了判决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虽有瑕疵
但判决结果正确
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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