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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天然资本局对于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肩负公司未经同意停止填海运动案的行*处分决意书
(莆天然海行罚﹝﹞号)
当事人
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肩负公司
案件详情
经查,该公司于年5月13日起,在北岸经济开拓区忠门镇沁头村西南侧海疆,因未经同意停止填海造地的行动,违背了《中华群众共和国海疆利用经管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划定。
处分效果
1.责令退还犯科占用的海疆;
2.复原海疆原状;
3.罚款群众币陆拾玖万玖仟零柒拾柒元玖角叁分(¥.93)。
莆田市天然资本局海疆海岛
行*处分(理)专用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旬日
▌起因:海峡导报大莆田转自莆田市天然资本局
▌编纂:魏碧霞
▌校阅:崔敏▌稽核:王龙风海峡导报莆田全媒体重心扫码报料泉州累计+85!厦门新增5例,宁德、三明、龙岩发掘1例!多地告示阳性人员运动轨迹!莆田一市直部门公然选调2名劳动人员预览时标签不成点收录于合集#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