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火腿肠,已经成了很多人逛超市的必选食品了,可以直接当零食吃,也可以搭配泡面,还可以回家煮着吃。不过,再怎么喜欢吃,选购时和打开食用时还是应该注意看一下食品的日期,难免会有一些过期或者有问题的火腿肠,如果我们吃到嘴里才发现有问题的话,可能除了恶心就是恶心了。
河南的杨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
杨先生说,前天晚上,他和女友在超市买了一包双汇泡面搭档的火腿肠,一共花了7块5,由于当时天色较暗,他也没注意,直接撕开火腿肠吃了,刚吃一口便发现不对劲,同时,女友也发现他嘴上全是黑的,仔细一看火腿肠,他和女友都说实在太恶心了:火腿肠早已变坏、变黑了。杨先生找当地媒体曝光,希望超市和厂家给一个说法。
现场,记者闻了一下杨先生带过来的火腿肠,确实闻不出有什么异常的味道,但从表面上看确实是黑漆漆的,明显已经变质。从外包装上来看还是比较明显,难道工作人员平时没注意看吗?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和杨先生一起来到这家超市。
刚开始,超市负责人不让采访,还说他们没有提前打招呼,随后经过一番沟通,负责人称,可以约厂家的人过来,一起协商处理此事。“不可能别人天天都过来,大家都有很多事情要做。”负责人称厂家的人今天过不来,可以帮他们再约时间再谈。
随后,记者给相关部门打了电话,他们对货架上同一批次的13袋火腿肠进行了下架检查,要求超市不能继续销售这批火腿肠。
厂家工作人员也在随后赶到现场,“从库房到上货架,其中流程比较长,也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造成产品外包装破损,由于破损才导致发霉的现象,无论是运输还是上货架时发生的破损,我们都会加强监管,一旦发现有破损的情况,我们会及时收回。”工作人员解释道。
随后,厂家工作人员给杨先生道歉,希望获得杨先生的谅解,谅解也是大气之人,笑着说没事,以后多注意。
那杨先生遇到这个问题,超市方到底应该怎么办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呢,出现这样的情况,火腿肠厂家人员首先应该对杨先生进行赔偿,至于到底是超市的责任还是厂家的责任,后面他们自己再寻找原因。
对此,厂家工作人员先垫付了元钱给杨先生,杨先生表示接受。
也许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买了过期的产品或者有问题的食品,可能我们平时没怎么注意,只觉得是自己太倒霉了,要么扔掉过期食品,要么把老板大骂一顿。其实,我们还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合法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大家一起监督商家、厂家,让他们生产更好的食品,我们也吃得放心。